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適用探析

導讀: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制度發源于羅馬法。因此,提起撤銷的訴訟稱為給付之訴。這種觀點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根據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滅,所以它是一種形成權,此種訴訟稱為形成之訴。因此,債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收取的財產,只能加入債務人的財產,不得自已受領而滿足自已的債權。那么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適用探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制度發源于羅馬法。因此,提起撤銷的訴訟稱為給付之訴。這種觀點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根據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滅,所以它是一種形成權,此種訴訟稱為形成之訴。因此,債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收取的財產,只能加入債務人的財產,不得自已受領而滿足自已的債權。關于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適用探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制度發源于羅馬法。后意大利、法國、德國、瑞士、日本以及舊中國民法,也規定了此項制度,并作了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對此亦作了相應的規定。設立撤銷權制度的目的在于,為保護無特別擔保之一般債權人,于債務人為減少其財產的行為而害及債權時,使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其行為,以回復債務人財產上之地位,而維持其為共同擔保之資力。①由于撤銷權制度在保全債務人財產以維護債權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使之成為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為使該制度真正發揮其法律功效,有必要對該制度的具體適用作進一步探究。
一、 對債權人撤銷權性質的認識
二、
關于撤銷權的性質,在學理上曾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撤銷權為請求權或債權。撤銷權的本質是由債權人的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受有利益的人返還所得利益。例如,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給第三人,債權人可對第三人請求返還財產,于是在債權人和受有利益的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因此,提起撤銷的訴訟稱為給付之訴。第二種觀點認為,撤銷權為形成權。這種觀點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根據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滅,所以它是一種形成權,此種訴訟稱為形成之訴。第三種觀點認為,撤銷權兼具請求權和形成權的性質。②筆者認為撤銷權性質上兼具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征,屬于有限的請求權和形成權。理由是:
1、撤銷權的行使無須依靠債務人的意思表示,從而突破了雙方法律關系非經協議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變更的原則,符合形成權的本質特征。但是,使得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不是撤銷權行使本身的效果,而是基于債務人享有債權的作用,如果失去債務人所享的債權,則撤銷權不能產生直接效果,這說明撤銷權不能僅憑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行使,不能直接使法律關系發生效力,因此,不是純粹的形成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