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執行擔保的方式及其適用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導讀:
法律對執行擔保的方式及其適用的具體規定有哪些一、執行擔保的保證方式的適用《民法典》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譽和清償能力自愿為債務人作保的行為。執行抵押擔保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但有三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一是人民法院不以一方當事人的身份與抵押人簽訂抵押擔保合同。那么法律對執行擔保的方式及其適用的具體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對執行擔保的方式及其適用的具體規定有哪些一、執行擔保的保證方式的適用《民法典》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譽和清償能力自愿為債務人作保的行為。執行抵押擔保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但有三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一是人民法院不以一方當事人的身份與抵押人簽訂抵押擔保合同。關于法律對執行擔保的方式及其適用的具體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對執行擔保的方式及其適用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一、執行擔保的保證方式的適用
《民法典》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譽和清償能力自愿為債務人作保的行為。
執行擔保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證,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由其代為清償的行為。執行擔保中的保證,總體上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但由于執行保證是一種特殊擔保,與《民法典》中保證有所區別,在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民法典》中的保證人是向債權人提供擔保,而執行保證的保證人同時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若發生擔保爭議,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經法院審理后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而后者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行為,當被執行人在保證期滿仍未履行義務時,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就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二)保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要以合同形式與債權人確立保證擔保關系,而執行中的保證人,出具意思表示明確、內容合法的保證書,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認可,執行保證即告成立。
(三)《民法典》將保證分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責任保證。在執行程序中,對一般責任保證的執行,必須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只有在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由于這兩種保證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執行保證通常適用連帶責任保證,而不宜適用一般責任保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這條規定要求執行保證必須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提供一般責任保證。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只能先執行被執行人,不能直接執行保證人,這就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本精神。從執行實踐來看,第三人在執行中為被執行人提供一般責任保證。保證期滿后,如果要先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等到被執行人不能履行義務
后再執行保證人,這種保證無多大實際意義。
二、執行擔保的抵押方式的適用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抵押擔保成立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執行擔保也適用一般抵押方式。執行擔保中的抵押,是指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自己財產的占有,將自己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擔保。在執行抵押擔保中,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財產抵押,第三人也可以以自己的財產為被執行人提供抵押;執行抵押所擔保的對象是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申請執行人已經法定程序確認的債權。
執行抵押擔保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但有三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一是人民法院不以一方當事人的身份與抵押人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與抵押人設立抵押擔保關系,應當簽訂抵押擔保合同。但是,在執行擔保中,因人民法院不是一方當事人,也不是債權人。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一方當事人的身份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不能以合同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實踐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擔保書,即可代替抵押合同。
二是抵押人以《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提供抵押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否則,執行抵押擔保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人以《民法典》規定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到公證部門登記,也可以不登記。不論是否登記,經法院認可后即有效,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是暫緩執行期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不需要經過訴訟程序確認抵押擔保關系和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執行抵押物,也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在執行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抵押物時,應當以抵押擔保責任范圍為限。
三、執行擔保的質押方式的適用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或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擔保期滿時,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轉讓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執行擔保的質押,是指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法院占有,或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以該財產作為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擔保。當被執行人在暫緩期間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無需經過訴訟,就可以直接依法處理質押物,用價款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執行擔保的質押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但它與執行抵押一樣,人民法院不以一方當事人的身份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只要出質人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內容,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擔保質押書,移交質物或辦理登記,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和法院認可,質押關系即告成立。
在移交質押物問題上,我們認為,如果法院不便保管,可以交付申請執行人保管,因申請執行人保管不善致使質押物滅失或毀損的,可以按照《民法典》規定處理,由申請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法院認為不便保管,申請執行人也不接受保管,法院就不應接受質押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