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保證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

導讀: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認為不能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不利于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從而解決了履行義務的困難。法律一般允許被執行人的第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以達到遲延履行義務的目的,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執行擔保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中,擔保法中的擔保行為發生在民事活動之中,但執行擔保本身也是一種擔保,因而也應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擔保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證,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由其代為清償的行為。那么執行保證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認為不能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不利于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從而解決了履行義務的困難。法律一般允許被執行人的第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以達到遲延履行義務的目的,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執行擔保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中,擔保法中的擔保行為發生在民事活動之中,但執行擔保本身也是一種擔保,因而也應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擔保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證,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由其代為清償的行為。關于執行保證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認為不能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不利于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從而解決了履行義務的困難。法律一般允許被執行人的第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以達到遲延履行義務的目的,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本文主要是論述執行擔保的方式及其適用。
執行擔保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中,擔保法中的擔保行為發生在民事活動之中,但執行擔保本身也是一種擔保,因而也應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但是,執行擔保與通常的擔保有許多不同之處,如通常的擔保是向債權人作保,而執行擔保不僅僅是在向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作保,而同時也要向法院提供擔保;
又如通常的擔保必須采取合同形式由雙方合意達成協議,而執行擔保不一定必須用合同形式,法院不作為擔保合同一方當事人與擔保人協議擔保,法院只要審查認為被執行人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即可承認接受。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但是,從執行擔保的實際情況和擔保法對擔保方式的規定來看,留置和定金一般不適用執行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押適用于執行擔保。
執行擔保的保證方式的適用
《擔保法》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譽和清償能力自愿為債務人作保的行為。
執行擔保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證,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由其代為清償的行為。
執行擔保中的保證,總體上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但由于執行保證是一種特殊擔保,與《擔保法》中保證有所區別,在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擔保法》中的保證人是向債權人提供擔保,而執行保證的保證人同時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若發生擔保爭議,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經法院審理后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而后者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行為,當被執行人在保證期滿仍未履行義務時,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就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二)保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要以合同形式與債權人確立保證擔保關系,而執行中的保證人,出具意思表示明確、內容合法的保證書,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認可,執行保證即告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