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執行保證金

導讀: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執行保證金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在銀行的貸款保證金賬戶內資金,在構成質押擔保的情況下,僅能對其采取控制性措施,不能采取處分性措施。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為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核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執行保證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執行保證金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在銀行的貸款保證金賬戶內資金,在構成質押擔保的情況下,僅能對其采取控制性措施,不能采取處分性措施。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為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核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執行保證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執行保證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在銀行的貸款保證金賬戶內資金,在構成質押擔保的情況下,僅能對其采取控制性措施,不能采取處分性措施。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或者拍賣,為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采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履約保證金的作用是什么?
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為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核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