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怎樣才能更好的適用法律

導讀:
執行擔保是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強制執行擔保是一種特殊的擔保,關于如何適用法律存在爭議,執行擔保如何適用法律呢?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正確的理解應該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的擔保財產專指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的財產,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財產和保證人的其他財產不能直接執行,必須經過裁定,否則將會導致程序錯誤。那么執行擔保怎樣才能更好的適用法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執行擔保是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強制執行擔保是一種特殊的擔保,關于如何適用法律存在爭議,執行擔保如何適用法律呢?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正確的理解應該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的擔保財產專指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的財產,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財產和保證人的其他財產不能直接執行,必須經過裁定,否則將會導致程序錯誤。關于執行擔保怎樣才能更好的適用法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執行擔保是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強制執行擔保是一種特殊的擔保,關于如何適用法律存在爭議,執行擔保如何適用法律呢?對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執行擔保分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他人提供保證等形式。由于執行擔保是一種特殊的擔保,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可以由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證。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他人提供執行保證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并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4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但是目前有關執行擔保適用的法律條文少之又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文更是寥寥無幾,個別條文因缺乏相互印證,還容易發生理解上的歧義,繼而導致執行工作不規范甚至導致違法執行。
如《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有人就理解為直接執行的擔保財產包括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財產,其實是不正確的。正確的理解應該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的擔保財產專指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的財產,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財產和保證人的其他財產不能直接執行,必須經過裁定,否則將會導致程序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