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執行擔保人的離婚協議財產

導讀:
法院是否有權執行擔保人的財產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購銷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貨款200余萬元,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三)落實完成義務教育項目所必需的人員及其隨軍家屬,(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五)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因身體缺陷需要使用的輔助工具、醫療用品,(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稱號,(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的名義與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免予扣押、凍結財產,(八)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行政機關應當出示證件。實施完畢后應當制作實施記錄并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和轉移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提取申請人的執行收入,扣押、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找申請人隱藏的執行財產,強制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規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哪些屬性無法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一)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受扶養人所需的生活費。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落實完成義務教育項目所必需的人員及其隨軍家屬,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因身體缺陷需要使用的輔助工具、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稱號,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的名義與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免予扣押、凍結財產,
(八)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判斷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首先取決于夫妻是否具有共同債務的含義其次取決于貸款是否真正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債權人知道債務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由負債務確定為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一并償還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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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法院是否有權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購銷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貨款20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乙公司沒有主動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甲公司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后乙公司給付了70萬元后甲、乙兩家公司就剩余的130余萬元的給付問題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剩余130萬元乙公司分3期履行完畢簽訂協議之日先給付30萬元以后第三個月末、第六個月末各給付50萬元甲公司放棄債務利息的要求。簽訂上述協議時案外人丙公司自愿為乙公司做擔保人當乙公司不履行上述義務時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協議簽訂的當日乙公司按照約定給付甲公司30萬元后至第三個月末乙公司沒有履行給付50萬元的約定。第四個月時甲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直接執行擔保人丙公司的財產。
執行情況,
執行法院經審核認定擔保協議真實有效遂凍結、劃撥了擔保人丙公司的銀行存款100萬元將此案順利執結。
法官點評,
本案中丙公司不是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中確定的債務人但執行法院為什么能夠直接執行丙公司的財產的呢?這里涉及到一個執行中的擔保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p>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擔保。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而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該保證責任。
本案中乙公司在與甲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時丙公司自愿為乙公司按期償付債務的擔保人并提供了書面擔保。然而法律上的擔保并非是出于一時“義氣”對朋友公司的鼎力相助也非“緩兵之計”的走走形式一旦在擔保協議上簽章就要承擔法律上的擔保責任。因此當丙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時執行法院可以繼續執行乙公司的財產也可以直接執行丙公司的財產但數額應當限于乙公司應當履行的債務金額。
在此法官也要提醒交易中的各方當事人,簽訂任何協議時一定要慎重尤其是為他人作保時更要明確自己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否則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