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執行擔保抵押模式的適用

導讀:
在實踐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擔保書,即可代替抵押合同。執行擔保的質押方式的適用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或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那么論執行擔保抵押模式的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踐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擔保書,即可代替抵押合同。執行擔保的質押方式的適用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或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關于論執行擔保抵押模式的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是一種擔保,抵押擔保成立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將抵押物折價,并以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執行擔保也適用一般抵押方式。執行擔保中的抵押,是指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自己財產的占有,將自己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擔保。在執行抵押擔保中,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財產抵押,第三人也可以以自己的財產為被執行人提供抵押;執行抵押所擔保的對象是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申請執行人已經法定程序確認的債權。
執行抵押擔保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但有三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1、人民法院不以一方當事人的身份與抵押人簽訂抵押擔保合同。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與抵押人設立抵押擔保關系,應當簽訂抵押擔保合同。但是,在執行擔保中,因人民法院不是一方當事人,也不是債權人。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一方當事人的身份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不能以合同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實踐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擔保書,即可代替抵押合同。
2、抵押人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提供抵押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否則,執行抵押擔保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人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到公證部門登記,也可以不登記。不論是否登記,經法院認可后即有效,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暫緩執行期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不需要經過訴訟程序確認抵押擔保關系和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執行抵押物,也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在執行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抵押物時,應當以抵押擔保責任范圍為限。
執行擔保的質押方式的適用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或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擔保期滿時,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轉讓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執行擔保的質押,是指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法院占有,或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以該財產作為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擔保。當被執行人在暫緩期間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無需經過訴訟,就可以直接依法處理質押物,用價款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執行擔保的質押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但它與執行抵押一樣,人民法院不以一方當事人的身份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只要出質人按照《擔保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擔保質押書,移交質物或辦理登記,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和法院認可,質押關系即告成立。
在移交質押物問題上,我們認為,如果法院不便保管,可以交付申請執行人保管,因申請執行人保管不善致使質押物滅失或毀損的,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由申請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法院認為不便保管,申請執行人也不接受保管,法院就不應接受質押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