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與經濟擔保要怎么區分

導讀:
執行擔保與經濟擔保要怎么區分1.執行擔保主體不同。法院不與擔保人簽訂任何擔保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或擔保人簽訂合同。需經過執行法院審查確認,并以法院認可為合同成立標志;不需要。質權交付,抵押權登記;動產移交執行法院,不動產由法院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通知,不需要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執行擔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那么執行擔保與經濟擔保要怎么區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執行擔保與經濟擔保要怎么區分1.執行擔保主體不同。法院不與擔保人簽訂任何擔保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或擔保人簽訂合同。需經過執行法院審查確認,并以法院認可為合同成立標志;不需要。質權交付,抵押權登記;動產移交執行法院,不動產由法院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通知,不需要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執行擔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關于執行擔保與經濟擔保要怎么區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執行擔保與經濟擔保要怎么區分
1.執行擔保主體不同。前者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后者向合同相對人。
2.適用法律不同。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民法和擔保法。
3.是否簽訂合同不同。法院不與擔保人簽訂任何擔保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或擔保人簽訂合同。
4.是否由法院審查不同。需經過執行法院審查確認,并以法院認可為合同成立標志;不需要。
5.設立擔保的程序不同。質權交付,抵押權登記;動產移交執行法院,不動產由法院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通知,不需要登記。
6.擔保人承擔責任的程序不同。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民事保證合同未經審判,法院不得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
第二百三十一條執行擔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和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