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財物怎樣處理

導讀: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取一定財物作為結婚先決條件的行為。應當注意,對借婚姻索取的財物不能運用處理買賣婚姻的手段予以沒收,亦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買賣必定屬于包辦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違背他人意愿,包辦強迫他人結婚,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那么借婚姻索取財物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取一定財物作為結婚先決條件的行為。應當注意,對借婚姻索取的財物不能運用處理買賣婚姻的手段予以沒收,亦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買賣必定屬于包辦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違背他人意愿,包辦強迫他人結婚,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關于借婚姻索取財物怎樣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提示: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人應嚴肅批評教育,使其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和違法性;對于結婚時間不長(一般不超過2年)的,應當酌情返還等七種處理方式。
何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實踐中如何處理這類問題?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取一定財物作為結婚先決條件的行為。
借婚姻索取財物有以下特點:
(1)發生在婚前,婚后索取財物的不算;
(2)女方索取財物違背男方意愿,而非男方自愿贈與;
(3)索取一定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
注意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一般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人應嚴肅批評教育,使其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和違法性;
(2)對于結婚時間不長(一般不超過2年)的,應當酌情返還。有原物的,應當返還原物;沒有原物的,應折價補償或賠償;
(3)對于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應當酌情返還;
(4)對于結婚時間較長;或男方生活條件優越,女方生活困難;或其他原因難以返還的,可不予返還;
(5)對于婚前男方送給女方家庭的肉食、禮品;或男女雙方家庭請客花費的錢物;或結婚時大操大辦花費的錢物,離婚時,一律不得追索;
(6)返還財物不得作為離婚的條件,離婚與否仍應依《婚姻法》規定的法定條件認定;
(7)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應當注意,對借婚姻索取的財物不能運用處理買賣婚姻的手段予以沒收,亦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何區別?
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兩者都以索要財物為共同特征,但在判斷二者的區別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1)婚姻締結雙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違背婚姻當事人的意思,是以包辦強迫為手段,索取大量財物的行為;后者是在婚姻當事人基本自愿的情況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財物,以此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
(2)索要財產的主體不同。
前者的財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財物主要是婚姻當事人(通常為女方)一方索要的。
(3)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買賣必定屬于包辦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違背他人意愿,包辦強迫他人結婚,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更多詳情可進入律師主頁【楊麗施律師主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