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糾紛怎么處理

導讀:
對于以戀愛、訂婚之名,行詐騙財物之實的,除構成詐騙罪以外,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被害人。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物,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關系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如為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按照贈與關系處理;如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價值較大的贈與,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方主張返還的請求。
一、訂婚糾紛怎么處理
(一)訂婚糾紛一般分為以下兩大類:
1、人身糾紛,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財產糾紛。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處理因解除婚約或者終止戀愛關系而引發的財產糾紛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于借訂立婚約而進行買賣婚姻的財物,收受財物的一方為非法所得,交出財物的一方其財務實質是進行非法活動的工具,應判決收繳國庫。
(2)對于以戀愛、訂婚之名,行詐騙財物之實的,除構成詐騙罪以外,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被害人。
(3)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的,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4)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物,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關系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如為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按照贈與關系處理;如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價值較大的贈與,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方主張返還的請求。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什么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