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何異同

導讀:
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因此,一方違約后,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當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時,另一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補足其差額,違約金與賠償金之和應等于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它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都是違反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違約事實。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數額和支付條件的違約金。違約賠償金是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額,該損失為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那么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何異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因此,一方違約后,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當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時,另一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補足其差額,違約金與賠償金之和應等于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它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都是違反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違約事實。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數額和支付條件的違約金。違約賠償金是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額,該損失為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關于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何異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概念
(一)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并兼有一定的懲罰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做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二)賠償金
賠償金,即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后,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但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又有例外規定,經營者在有欺詐行為時,應按消費者的要求以其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來增加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該條是我國法律上唯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二、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關系
(一)違約金與賠償金的聯系
作為常見的違約責任方式,違約金和賠償金具有不可分的聯系。凡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當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時,另一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補足其差額,違約金與賠償金之和應等于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它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都是違反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違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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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區別
1、定義不同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分為約定違金和法定違約金。如果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違約金的數額和支付條件有了約定,那么該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數額和支付條件的違約金。違約賠償金是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額,該損失為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在民事法律中賠償金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2、成立要件不同
首先,違約金和違約賠償金的成立都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但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僅就某些具體的特定違約行為約定了違約金的,則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行為的存在作為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但違約賠償金不論對什么樣的違約行為都適用。其次,約定違約金的適用須有當事人對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條件的約定,否則,相對人不得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賠償金則不須有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明確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賠償金。
3、性質不同
二者都具有賠償性,但違約金還有懲罰性的特征。對此,勞動法律法規體現的不很明顯,但民事法律卻對此有明確規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違約金的支付要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一致,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可見,違約金具有賠償性。但是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但并非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則當事人不得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減少,此時的違約金體現了一定的懲罰性。而且在就遲延履行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之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此時的違約金也體現了一定的懲罰性。違約賠償金是對相對人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遭受損失的補償,僅具有賠償性,違約賠償金的范圍以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以完全賠償為原則。但《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了賠償時的合理預見規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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