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務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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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務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符合解除條件就可以。
什么是單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對待給付關系,一方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則相反。單務合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只有單方承擔義務的情況,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負有按約定使用并按期返還借用物的義務,出借人不負合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一方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只承擔附屬義務,雙方的義務不存在對待給付關系。例如,合同法允許贈與附義務,但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與對方的附屬義務之間不存在對價關系,因而贈與合同仍屬于單務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為典型的單務合同。無償委托、無償保管、附義務之贈與、使用借貸、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單務合同。
單位合同違約責任
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義務,不會發生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由于雙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相依存、互為條件,如果非因一方當事人(如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合同債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也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一方因不再有合同義務,因此也無權要求對方作出履行;如果對方已經履行的,則應將其所得返還給對方。在單務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擔義務,如果他已履行了部分義務同時也違反了合同義務,則無權要求對方對待履行或返還財產。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因自己的過錯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如非違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則對于其以履行部分有權要求未履行給付義務的一方返還其已取得的財產。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和依賴關系,一方的權利與對方的義務之間不能分離,權利的享有與義務的履行互為條件。單務合同就不存在這種特殊關系。同時履行抗辯權是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為未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享有顯然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負關系為前提,因而只有雙務合同才存在著同時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沒有存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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