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債權人能否解除保證合同

導讀: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要求采用書面合同的形式,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保證人應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而該保證責任承擔后,其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往往不可能實現或者不可能完全實現,因此,應讓保證人充分認識保證責任的意義,使其慎重考慮是否簽訂保證合同。那么民法典中債權人能否解除保證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要求采用書面合同的形式,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保證人應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而該保證責任承擔后,其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往往不可能實現或者不可能完全實現,因此,應讓保證人充分認識保證責任的意義,使其慎重考慮是否簽訂保證合同。關于民法典中債權人能否解除保證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債權人能否解除保證合同
可以的。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八條【一般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合同的相關解釋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
關于保證合同的形式,實務中認為:
1、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問題依法達成書面協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2、保證人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并為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
3、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或者主合同中雖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
保證合同要求采用書面合同的形式,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同、無償合同,保證人應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而該保證責任承擔后,其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往往不可能實現或者不可能完全實現,因此,應讓保證人充分認識保證責任的意義,使其慎重考慮是否簽訂保證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