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否因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消滅

導讀:
1、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導致主債權成為自然之債,也就是喪失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抵押權作為一種從權利,是為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其效力狀態應依附于主權利。在這樣的狀態下,抵押物上所負擔的抵押登記,對原抵押權人來講因已經喪失了國家強制力的保
1、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導致主債權成為自然之債,也就是喪失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抵押權作為一種從權利,是為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其效力狀態應依附于主權利。在這樣的狀態下,抵押物上所負擔的抵押登記,對原抵押權人來講因已經喪失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而變得毫無意義。
2、對抵押人而言,繼續維持抵押登記勢必影響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轉,尤其會影響抵押物交換價值的實現,妨害抵押人所有權的行使。抵押擔保本來是合法設置在抵押物上的負擔,它在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同時,妨礙了所有權的行使。在抵押權合法存在的時候,這樣的妨礙是正當的。由于主債權和抵押權都不再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繼續維持抵押登記的存在,就喪失了合法的依據。
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同的簽訂必須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既然抵押人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宣告抵押權消滅,表示其不再自愿承擔抵押責任。況且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主債權人已放棄主債權、抵押權,抵押人也表示不再自愿承擔抵押責任,因此依法宣告抵押權消滅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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