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消滅抵押權是否存在

導讀: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那么主債務消滅抵押權是否存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關于主債務消滅抵押權是否存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債務消滅抵押權是否存在
主債務消滅后擔保物權也會消滅所以抵押權在債務消滅后不存在抵押人可以注銷抵押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債的消滅方式是什么
債的消滅也稱債的終止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的法律現象。債的消滅方式主要有
1、清償
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
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2、抵銷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生根據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3、提存
提存是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4、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的單方行為。
5、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6、債務更新
債務更新又稱為債務更改債務更替是指當事人雙方以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