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放棄房子的所有權

導讀:
在當前社會中,自然人擁有房產都是需要去相應單位辦理相應的產權登記的,一般來說擁有房產證就是擁有了產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那么如何放棄房子的所有權?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如何放棄房子的所有權
民法典規定,房屋的物權以登記為準,所以房屋所有人放棄房屋產權的,可以通過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就會轉移放棄房屋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的定義及類型】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如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
(一)一般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流程
1、提出申請。申請人持規定提交的資料到房屋所在區房管局提出申請。滿足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區房管部門進行現場調查,經初審合格后報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
2、審核制證。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進行復審、核準后會簽發房屋權屬證書。
3、交費領證。申請人或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到房屋所在區的房管局交納相關費用后,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二)軍隊、涉外房屋及已購公房的變更登記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人持規定提交的資料到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提出申請。
2、審核制證。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進行現場調查,對滿足登記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簽發房屋權屬證書。
3、交費領證。申請人或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到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交納相關費用后,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