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處罰是什么

導讀:
在工程項目建設的需要,建設單位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需要向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批后,要和土地權利人簽訂占用協議,給予一定經濟補償,那么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何處罰?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處罰是什么
建設單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企業申請臨時建設用地手續是怎樣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依據有關規范標準提出臨時用地規劃條件,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和個人還應當取得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臨時使用土地的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內的;
(二)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
(四)占用綠地、水面和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地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完成設計方案的臨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依據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臨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明確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自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