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導讀:
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完全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等,而成年人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屬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做出犯罪行為后,要承擔刑事責任,那么是不是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是否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修正案件(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下調,年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等嚴重罪行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怎樣認定刑事責任的能力
1、按年齡分: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要負刑事責任。這是負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2)已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要負某些犯罪的刑事責任。這是負相對的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3)不滿12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2、按精神狀況分:
(1)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屬于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