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致人死亡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

導讀:
車禍致人死亡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把人撞死,怎么就不被坐牢,承擔刑事責任呢?這其實要考慮交通事故刑事責任負擔的問題。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屬于刑事責任嗎?現實中,我們可以看到,有的人開車把人撞死了,自己并沒有被坐牢,有的也就是賠償一點錢。那么試問:把人撞死,怎么就不被坐牢,承擔刑事責任呢?這其實要考慮交通事故刑事責任負擔的問題。
并不是事故致人死亡就會承擔刑事責任的。
結合《刑法》第13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致人死亡的,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1)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肇事罪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 死亡三人以上,肇事罪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的。
以上兩種情況,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 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以上兩種情況,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如果肇事者“因逃逸致人死亡”,也即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之外,肇事者是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的。例如車禍致1人死亡,但其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的,只會發生民事賠償問題和行政處罰問題,而非刑事犯罪問題。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肇事者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就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導致兩人死亡,需要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導致兩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應當滿足以下構成要件:
1、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所保護的重大交通運輸安全。因為只有交通肇事并產生重大后果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僅僅是交通肇事而沒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樣也不是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客體;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成立過于自信的過失。交通肇事罪所強調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于發生事故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至于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定的注意義務,則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過失,不影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其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持一種故意的心理態度,那么該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及其他相關犯罪論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