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足法定年齡是否為事實婚姻

導讀: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那么民法典中不足法定年齡是否為事實婚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關于民法典中不足法定年齡是否為事實婚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不足法定年齡是否為事實婚姻
在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所以未達到結婚年齡的,不形成事實婚姻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二、結婚的必要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并未對一夫一妻制作專門規定,但在一般規定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