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后“兩期”責任區別暨何時可主張質量保證金?

導讀:
建設工程竣工后“兩期”責任區別暨何時可主張質量保證金?
2002年七建公司與世紀公司就某中學建設工程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暫估價7,000萬元,工程內容包括藝術樓、教學樓、行政樓、體育中心、學生公寓樓等。合同專用條款第26.3條約定,“本工程的保修金為工程造價的3%,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使用滿一年時,承包方(七建公司)應向發包方(世紀公司)提交以發包方為受益人的銀行履約保函,該履約保函的范圍為承包方依法及依本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保修責任,其保函金額為承包方承擔保修責任的相應工程造價額的3%。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按本款約定提交的銀行履約保函后,在七日內一次性將保修金予以結算,并全部支付承包方。”第34.1條約定,“本工程保修期按國務院(2000)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2004年12月,七建公司曾起訴世紀公司,法院確認涉案工程未經驗收,于2003年9月1日即由世紀公司投入使用,工程造價180,956,931元。3%的保修金在該案中未處理。
2013年7月30日雙方因質量保證金支付發生爭議。
七建公司訴請:要求支付質保金5,428,708.16元,并支付逾期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世紀公司辯稱:七建公司未按約提供履約保函,且國家規定地基、主體結構的保修期限為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70年),故支付質保金的條件未成就。
建設工程竣工后的“兩期”責任區別認定
建設工程缺陷責任期:為承發包雙方約定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簽訂合同時的規定一般為6個月,最長2年),存在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約定的缺陷,承包人應承擔維修責任的期間。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最低期限。其中: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世紀公司以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70年)作為質保金返還期限,顯然不符合簽訂承包合同時2005年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有違公平原則,無可操作性。因此在無合同約定情形下,質量保修金在一般不超過2年的缺陷責任期屆滿后,發包人應當返還。涉案工程未經驗收于2003年9月1日即由世紀公司投入使用,至今已過十年,世紀公司應當返還質量保修金。建設工程缺陷責任期2年期滿,不因此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保修義務。
一審法院判決:世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七建公司工程質量保證金5,428,708.16元。
發布百科律師介紹:張萬松律師,畢業于四川農業大學法學本科,中共黨員,貴州錦江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專職律師,銅仁市優秀律師,貴州省律師行業優秀黨務工作者。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會員,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自執業以來,始終堅持以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至上,善于研究和總結個案,為適應現代化辦公,還擁有“Alpha”強大而權威的法律數據庫和辦公系統的支持。在執業期間,成功辦理過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和非訴案件。...詳情>>擅長領域:常年顧問公司章程刑事辯護消費權益工傷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醫療糾紛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