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導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消,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第六條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第九條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那么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消,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第六條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第九條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關于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第二章保證金的預留
第四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各相關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缺陷責任范圍及缺陷內容、責任期限、維修質量、費用計算;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預留、存儲、支付、結算方式;
(四)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五)爭議處理程序。
第五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也可以合同約定由金融機構托管。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消,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第三章缺陷責任與認定
第八條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不得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十一條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單位承擔鑒定及維修責任。對于實行工程分包的建設工程,由于分包單位原因造成的缺陷,屬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承擔鑒定及維修責任,并負責向分包單位追償;屬建設單位分包的,由建設單位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并負責向分包單位追償。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單位不承擔鑒定及維修責任,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發包方應及時簽訂工程缺陷責任合同,未簽合同的項目,發生缺陷責任時,由發包人負責承擔鑒定及維修責任。
第十二條缺陷責任期內,缺陷責任糾紛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章保證金的使用與返還
第十三條保證金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而進行維修的費用,任何人不得挪用、滯留。
保證金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按設計文件標準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使用保證金進行維修,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承擔缺陷維修責任,并不免除其對工程質量的其他責任。
第十四條缺陷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履行了維修責任的,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本細則規定向承包人返還保證金。
第十五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的申請后,應于14日內提出異議。如無異議,發包人或保證金托管單位應當在核實后的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的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承包人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發包人或資金托管單位應向承包人即付保證金。
第十六條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參照本細則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市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山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合同(試行)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已雙方就項目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具體事宜經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保證金的管理
保證金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指定銀行
銀行托管,并計取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缺陷責任期內,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事由支取保證金,任何一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條保證金的預留
雙方商定,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第三條保修項目名稱、內容、范圍、缺陷責任期限
甲、乙雙方就工程保修的項目名稱、內容、范圍、期限約定見下表:
保修項目
名稱
內容范圍
缺陷責任期限
(開始日期/終止日期)
備注
第四條保證金的使用[page]
1、保證金用于對在缺陷責任期內由乙方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
2、缺陷責任期從實際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甲方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乙方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在缺陷責任期內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使用乙方保證金的,必須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
第五條保證金的返還
1、缺陷責任期到期后,乙方向甲方書面提出返還保證金的申請。
2、甲方在接到乙方返還保證金的申請后,應于14日內提出異議。如無異議,甲方應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及利息全額返還乙方。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甲方在接到乙方返還保證金的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乙方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的,視同認可乙方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第六條對分包單位的管理
建設工程實行乙方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由乙方對甲方負責。甲方分包的,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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