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暫行規定

導讀: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維護有關各方面的合法權益,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程序,完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工作,特制定本規定。四川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的質量事故鑒定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質量事故鑒定的具體工作。第七條 質量事故的鑒定機構必須經四川省建設廳資質審查合格;同時依法向當地司法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對質量事故進行鑒定,并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那么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暫行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維護有關各方面的合法權益,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程序,完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工作,特制定本規定。四川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的質量事故鑒定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質量事故鑒定的具體工作。第七條 質量事故的鑒定機構必須經四川省建設廳資質審查合格;同時依法向當地司法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對質量事故進行鑒定,并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關于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暫行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維護有關各方面的合法權益,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程序,完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事故(以下簡稱質量事故),即由于各種原因而導致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及現行國家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要求,存在質量隱患,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工程質量事故。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質量事故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地基基礎發生不均勻沉降;
2、基礎或主體結構承載力不足,影響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主體結構開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4、影響設備及工藝生產系統的正常運行和使用功能;
5、嚴重影響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6、違反國家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要求,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7、因質量返工造成經濟損失,需要明確事故責任;
8、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嚴重不滿,引起糾紛或司法訴訟而需要明確責任的;
9、建設單位、用戶、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認為需要做出鑒定或明確質量責任的;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原材料或半成品供應單位、設備供應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等各方面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工程質量事故鑒定機構管理
第五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質量事故鑒定的主管部門。四川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的質量事故鑒定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質量事故鑒定的具體工作。
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質量事故鑒定的管理工作,市、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該地區內質量事故鑒定的具體工作。各專業質量監督站負責專業工程質量事故的鑒定工作。
原則上縣級質量監督站不承擔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類質量事故的鑒定工作。
第六條質量事故的鑒定工作實行行政區域和分級管理的原則。除專業工程外,鑒定機構不得受理本行政區域以外的質量事故鑒定工作。
第七條質量事故的鑒定機構必須經四川省建設廳資質審查合格;同時依法向當地司法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對質量事故進行鑒定,并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鑒定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法定的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所);
3、有不少于5人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材料、檢測等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資格證書》。
第九條鑒定機構必須對所出具的鑒定報告負責,堅持科學、準確、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為準繩,做到依據充分,判斷準確。在鑒定工作中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將取消其鑒定資質。
第三章鑒定人員的資格管理
第十條參加質量事故鑒定的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2、身體健康,能勝任質量事故鑒定工作的需要;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從事本專業8年以上工作實踐經驗的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年滿35周歲,最高不超過65周歲;
4、取得經四川省建設廳統一培訓考核后頒發的《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資格證書》由四川省建設廳統一考核頒發。
第十二條取得鑒定資格的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承接質量事故鑒定任務。
第十三條鑒定人員調出或退出原單位,須向原單位交回《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資格證書》,并報四川省建設廳核銷。
第十四條鑒定人員必須保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態度、堅持秉公辦事、遵章守紀,否則將取消其鑒定資格,并收繳證書。
第四章質量事故鑒定程序
第十五條質量事故的鑒定原則上按下列程序進行:
1、受理委托:根據委托人的具體要求,確定質量事故鑒定的范圍和內容;
2、初始調查:組織具有質量事故鑒定資格的技術人員兩人以上(含兩人)。收集調查和分析有關建設工程的原始資料(基本建設手續、設計圖紙、工程地勘報告、施工質量保證資料等),并進行現場查勘。
3、查勘質量事故現狀時,如確認該工程存在重大設計問題(涉及地基基礎及主體結構),應及時向當地建設行政設計主管部門報告,并由建設行政設計主管部門委托有承擔設計審查能力的單位進行設計審查,出具相應設計審查報告。設計審查單位應對出具的審查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4、質量事故鑒定時,如確認需要對工程結構進行檢驗測試時,可委托法定檢測機構對工程結構進行檢驗測試。所委托的檢測機構必須持有四川省建設廳頒發的《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和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按委托要求進行檢測,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作為質量事故鑒定報告的附件。檢測機構對所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5、鑒定評價:對調查、查勘、審查、檢測的結果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價,確定其質量狀況及危險程度等級,并出具相應的質量事故鑒定報告。
第十六條鑒定機構向委托人出具的質量事故鑒定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概況;
2、工程質量現狀或事故的具體情況;
3、質量事故的原因;
4、鑒定依據;
5、鑒定結論;
鑒定報告應有鑒定人員簽名及資格證書編號,并加蓋鑒定機構的公章。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質量事故或工程質量糾紛,可先行協商解決或提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對申請仲裁或提起司法訴訟的質量事故,可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一級鑒定機構直至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進行鑒定。
第十八條質量事故鑒定過程中,所涉及的有關各方必須如實提供工程有關資料,以作為鑒定判斷的依據,提供單位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從2001年3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四川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