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

導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石家莊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保證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及時報告和順利調查,促進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和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和《關于嚴肅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園林綠化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那么石家莊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石家莊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保證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及時報告和順利調查,促進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和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和《關于嚴肅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園林綠化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關于石家莊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縣(市)、區建設局(城管局、公用局),二環路管理處,滹沱河開發整治辦公室,裕華區土地開發中心,局屬有關單位、機關有關處室,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為保證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及時報告和順利調查,促進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和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安全,我局制定了《石家莊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石家莊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保證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及時報告和順利調查,促進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和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和《關于嚴肅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園林綠化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市行政區域內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為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為所在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園林質量監督站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系指由于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的責任過失而使園林綠化工程在下述時限造成的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以及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加固、補強、返工或報廢所造成的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
(一)綠化種植工程:現場監理簽認至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內。
(二)園林建筑、小品工程:施工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按下列規定計算:
園林建筑、小品工程的經濟損失按工程預算定額確定的造價和現場其他費用計算。
綠化種植工程進行經濟損失計算時只計算苗木成活率不滿90%時的經濟損失,不計算10%的允許死亡苗木的經濟損失。苗木成活率、草坪地被覆蓋率和苗木質量不合格率是指對每個綠化種植工程標段按喬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等分類進行統計得到的數值。
綠化種植工程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死亡苗木或不合格苗木的材料價值、施工費用和苗木原產地的生態效益的總和,其中苗木原產地的生態效益按苗木的材料價值和施工費用總和的兩倍計算。
第五條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分一般質量事故、嚴重質量事故及重大質量事故三類。工程質量較差、不符合合格工程質量要求,但不夠質量事故標準的質量缺陷為質量問題。
(一)一般質量事故:質量低劣、苗木死亡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景觀效果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事故。一般質量事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直接經濟損失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
(2)綠化種植工程的喬木、灌木的成活率或草坪地被的覆蓋率在50%以上,不足70%;
(3)綠化種植工程的喬木、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的質量不合格率達到30%,不足50%。
(二)嚴重質量事故:質量非常低劣、苗木死亡非常嚴重或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事故。嚴重質量事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造成重傷1~2人;
(2)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
(3)綠化種植工程的喬木、灌木的成活率或草坪地被的覆蓋率在20%以上,不足50%;
(4)綠化種植工程的喬木、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的質量不合格率達到50%,不足80%。
(三)重大質量事故: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報廢、苗木大面積惡性死亡,以及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質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質量事故:
(1)死亡人10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質量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傷20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4、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質量事故:
(1)死亡1~2人;
(2)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4)綠化種植工程的喬木、灌木的成活率或草坪地被的覆蓋率不足20%;
(5)綠化種植工程的喬木、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的質量不合格率達到80%。
第六條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同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在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初步確定質量事故的類別性質后,再按下述要求進行報告:
1、質量問題:問題發生單位應在發現問題2天內書面上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一般質量事故和嚴重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在發現事故3天內寫出質量事故書面報告(附表一),上報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同時報上一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3、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發現事故2小時內速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發生人員傷亡的重大質量事故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單位必須24小時內填寫《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快報》(附表二),逐級上報上級部門。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利和義務將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園林綠化工程在建項目,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為事故報告單位;交付使用的工程,管理單位為事故報告單位。
第八條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苗木死亡情況、不合格苗木的數量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九條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現場保護措施: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該工程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采取拍照或錄象等直錄方式反映現場原狀。
第十條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質量問題原則上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或企業負責調查處理并由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一般質量事故和嚴重質量事故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三、四級重大質量事故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一、二級重大質量事故應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組織技術鑒定;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苗木死亡、不合格苗木數量和財產損失情況;
(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
(四)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質量事故處理實行"三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十三條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應當將調查報告報送組成調查組的部門和調查組其他成員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十四條園林綠化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提供偽證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對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要求的或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造成質量事故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以下簡稱《質量條例》)第六十二條予以處罰;
建設單位對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驗收,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按《質量條例》第五十八條予以處罰。
重大質量事故,應對建設單位和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對單位分管領導予以記過處分,對項目負責人予以記大過并調離崗位處分;嚴重質量事故和一般質量事故,應對建設單位和單位分管領導予以通報批評,對項目負責人予以記過處分;對發生的質量問題不能及時整改的,應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進行勘查、設計,造成質量事故的,按《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未按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或對質量問題未采取責令整改措施,造成質量事故的,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七條予以處罰;監理單位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按合格簽字驗收的,按《質量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罰,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未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要求進行施工,造成質量事故的,按《質量條例》第六十四~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施工單位對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損失;對工程質量問題不及時返修的,按《質量條例》第六十四條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對造成園林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直接責任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檢測機構、監理單位,根據《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園林綠化質量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和資質頒發部門對其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責任單位的違規行為將上報誠信部門予以登記。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嚴重事故的,根據《質量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二十條建筑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有效期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