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導讀:
郵電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做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工作,保護通信建設有關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信工程建設中發生的質量事故,均適用于本規定。第四條通信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那么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郵電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做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工作,保護通信建設有關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信工程建設中發生的質量事故,均適用于本規定。第四條通信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關于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中國郵電器材總公司、通信建設總公司、郵電部設計院、郵電部北京設計院、部定額質監中心:
為了加強通信建設市場的行業管理,維護通信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通信工程建設質量,做好通信工程建設質量事故處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郵電通信工程建設情況,特制定《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郵電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工作,保護通信建設有關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信工程建設中發生的質量事故,均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跨省通信干線、通信樞紐、衛星地球站等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為郵電部,省內各類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各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通信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質量事故等級劃分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通信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工程建設由于無證設計、施工或超規模、超業務范圍設計、施工,勘察、設計、施工不符合規范,使用不合格的設備器材,建設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工程項目主管人員擅自修改設計文件、失職等,造成的工程設施倒塌、機線性能不良、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投產、發生人身傷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工程質量事故按其嚴重程度不同,分為重大、嚴重、一般質量事故。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
1、由于工程質量低劣,引起人身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含3人);
2、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1、由于工程質量低劣,造成重傷1至2人;
2、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至50萬元者;
3、大中型項目由于發生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按期竣工投產。
第八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下;
2、小型項目由于發生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按期竣工投產。
第三章質量事故的報告和現場保護
第九條質量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事故主要情況上報主管部門和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站,遇有人身傷亡時應同時上報安全主管部門,并在48小時內提交質量事故的書面報告。
質量事故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建設、維護、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單位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過程、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十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四章質量事故的調查
第十一條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其他工程質量事故由通信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組到事故發生現場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協助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質量事故調查應根據情況進行如下工作:
1、收集相關資料,對事故現場進行分析,并對現場拍照或錄像;
2、對工程設計進行核對、復算;
3、對材料進行化學性能及機械強度等檢驗;
4、對設備進行詳細檢查測試;
5、對施工方法、手段進行分析;
6、分析原因,進行技術鑒定。
第十三條質量事故調查人員的主要責任: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事故的嚴重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
3、組織技術鑒定;
4、提出事故處理意見,明確事故主要責任單位和次要責任單位承擔經濟損失的劃分原則;
5、提出技術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6、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7、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調查人員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涉及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人員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質量事故的處罰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前,由于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建設管理、使用不合格器材等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應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的責任方承擔。對于無證或超范圍的設計、施工造成質量事故的,除追究設計、施工單位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建設單位的責任。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或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對造成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根據本規定的第六、第七、第八條所定質量事故等級,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記過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罰款、并由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十九條根據不同質量事故等級可分別給予不同數量的罰款,罰款額度依照各地方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質量監督機構現場收繳罰款,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罰款。
第二十一條被罰款單位或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加罰滯納金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郵電部計劃建設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郵電部計劃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