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

導讀:
第二條 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及其分級標準: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分質量問題、一般質量事故及重大質量事故三類。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轄區內的公路工程質量事故。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利和義務將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第九條 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建立定期報告制度。那么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 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及其分級標準: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分質量問題、一般質量事故及重大質量事故三類。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轄區內的公路工程質量事故。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利和義務將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第九條 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建立定期報告制度。關于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工程質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測、設計、監理、試驗檢測等責任過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時限內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本質缺陷,因構造物倒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現場監理簽認至工程項目通車后兩年內;
2.結構工程:施工過程中和設計使用年限內。
第二條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及其分級標準:
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分質量問題、一般質量事故及重大質量事故三類。
(一)質量問題:質量較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在20萬元一下。
(二)一般質量事故:質量低劣或達不到合格標準,需加固補強,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在20萬元至300萬元之間的事故。一般質量事故分三個等級:
1.一級一般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50—300萬元之間。
2.二級一般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0—150萬元之間。
3.三級一般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50萬元之間。
(三)重大質量事故: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報廢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分為三個等級: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質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特大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質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
(3)大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質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
(3)中小型橋梁主體結構垮塌。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轄區內的公路工程質量事故。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重大質量事故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一般質量事故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利和義務將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公路工程在建項目,施工單位為事故報告單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養單位為事故報告單位。
第五條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同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站報告。在質量監督站初步確定質量事故的類別性質后,再按下述要求進行報告:
1.質量問題:問題發生單位應在2天內書面上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站。
2.一般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在3天內書面上報質量監督站,同時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省級質量監督站。
第六條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七條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現場保護措施: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該工程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采取拍照或錄像等直錄方式反映現場原狀。
第八條質量事故處理實行“三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九條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各級質量監督站每季末將《公路工程質量事故情況季報》(附表二)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站。
第十條質量事故發生單位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提供偽證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