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依據是什么

導讀:
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那么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關于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依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于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于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于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并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后,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簽認后,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后,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后,總監理工程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簽發工程復工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并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1)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同樣的道理,發包人存在過錯,已屬于違約行為,可能或已經對承包人造成損失是,承包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