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劃分和報告制度

導讀:
依據《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第四條,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或工程結構損毀情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和一般質量事故四個等級;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般質量事故以下的為質量問題。(二)重大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特大橋主體結構垮塌、特長隧道結構坍塌,或者大型水運工程主體結構垮塌、報廢的事故。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水運工程的大、中、小型分類參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那么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劃分和報告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第四條,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或工程結構損毀情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和一般質量事故四個等級;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般質量事故以下的為質量問題。(二)重大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特大橋主體結構垮塌、特長隧道結構坍塌,或者大型水運工程主體結構垮塌、報廢的事故。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水運工程的大、中、小型分類參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關于公路工程質量事故劃分和報告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第四條,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或工程結構損毀情況(自然災害所致除外),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和一般質量事故四個等級;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般質量事故以下的為質量問題。
(一)特別重大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特大橋主體結構垮塌、特長隧道結構坍塌,或者大型水運工程主體結構垮塌、報廢的事故。
(三)較大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項目中橋或大橋主體結構垮塌、中隧道或長隧道結構坍塌、路基(行車道寬度)整體滑移,或者中型水運工程主體結構垮塌、報廢的事故。
(四)一般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項目中橋或大橋主體結構垮塌、中隧道或長隧道結構坍塌,或者小型水運工程主體結構垮塌、報廢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水運工程的大、中、小型分類參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4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