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導讀:
國務院公布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那么公路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務院公布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關于公路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的質量,落實工程出現缺陷時的維修責任。國務院公布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規定了: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含義以及對缺陷的定義。質量保證金指的是承包人跟發包人的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保留一部分作為保證金,保證缺陷工程的維修。同時約定了發包方跟承包方可以約定缺陷責任期,但是最長不超過兩年。
2、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包人必須在合同中寫清楚保證金,預留、返還等的內容,明確保證金預留的比例,返還的方式,利息等等。
3、缺陷責任期內,如果建設工程項目是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保證金的方式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去執行。
4、如果是其他項目的話,保證金可以預留給發包方。如果是社會投資項目的,保證金,可以交給第三方金融機構代為保管。
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了發包人不能收取保證金的情況:
1、工程竣工之前,如果承包人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能再要求承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2、承包人如果是采用其他保證方式來進行擔保的,發包人也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3、合同中有約定保證金預留方式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來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不能超過工程價款的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