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被辭退有賠償嗎

導讀:
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如下:協商解除或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2、辦理交接手續;3、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如下:協商解除或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2、辦理交接手續;3、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務協議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單位辭退勞務合同的員工需要支付賠償,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損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是什么
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如下:協商解除或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2、辦理交接手續;3、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員工被辭退后應該由誰來舉證
案例介紹:2006年中旬,朝陽區內一家公司,一次集體性地辭退了十五個員工。劉先生與李先生就是其中的兩位。被辭退之后,劉、李兩位員工,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結果單位在應訴時,說單位從來也沒有辭退過他們,他們一直以來,處在長期曠工的狀態中。兩位員工手中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曾經被單位辭退過,遂敗訴。
評析:辭退案件,并非所有的細節皆由公司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劉、李兩位員工被辭退后,向仲裁委主張經濟補償金與額外經濟補償金,是法定所享有的權利。但是,員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第一個前提是單位對其進行了辭退,對于這一事實,員工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如果員工手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而且單位也拒不承認的話,員工則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很多人都認為,在辭退案件中,應當由單位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認識并沒有實質性的錯誤,但是對于辭退案件,單位是對辭退的原因負有舉證責任,并非對是否辭退負舉證責任。想一想如果單位說沒有辭退,沒有辭退這一狀態又能有什么證據可以證明呢?
故辭退案件的舉證責任也是需要細分的。員工如果申訴,就需要明白自己的舉證責任在哪里,以預見自己申訴的風險所在,盡可能地取得相關的證據,以更好地維權。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有經濟補償嗎
勞務派遣被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
01勞務派遣工被退回,一般是沒有賠償的
因為派遣工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只存在于勞動者和派遣公司之間,用工單位將派遣工辭退后,派遣工只會返回到勞務公司,等待勞務公司重新安排工作,派遣工并沒有實質上的失業。所以用工單位不用向派遣工進行任何補償。
02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有特別約定,按約定賠償。
如雙方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了用工單位退回派遣工的情形。用工單位符合約定條件,退回派遣工,就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用工單位不符合約定條件退回派遣工的,要不支付違約金,要不就恢復用工關系。
03勞務公司辭退勞務派遣工,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勞動者在被退回勞務公司后,勞務公司一時半會沒有辦法為勞動者安排工作,也要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為勞動者支付工資。
勞動者只要不是在用工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失性行為,或者因為自身健康原因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被退回勞務公司后,勞務公司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勞務公司沒有核實你的具體情況,就按照用工單位的說法,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直接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關系,那么就屬于違法解除,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的經濟賠償金。
最后總結一下,勞務派遣的辭退,往往有人理解成了“退回”實際上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退回”并不等于“被辭退”。“退回”只是不在這個公司工作了,還可以換個公司工作, 這樣的情況是沒補償的。辭退是從派遣公司離開的,只要不是符合法定辭退的情形,都是可以要求派遣公司支付補償金的。
勞動法規定被辭退如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在勞動法律關系上,辭退賠償可以分為,依法辭退和違法辭退兩類。依法辭退,符合法律規定,比如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決定不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辭退,違反了法律規定,比如公司辭退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員工。如果是合法辭退,公司只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如果是非法辭退,公司應當比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雙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
在這里,月工資標準是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月工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標準的三倍。
辭退員工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
這幾種情況員工就算主動辭職也有賠償: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當然一些公司不會這么輕易的給員工支付賠償,反而是告訴你我要辭退你,你乖乖的寫下辭職信,還能拿一筆賠償,否則啥都沒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