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程審價與審計的法律思考

導讀:
對工程審價與審計的法律思考
對工程審價與審計的法律思考
在拖欠工程款的諸多因素中,從法律角度探討建設工程審價與審計的概念以及其區別與聯系是非常必要的。
所謂“審價”是指工程項目通過竣工質量驗收之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據合同、國家定額及工程有關資料在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以前所做的審查、核對工作,是對建筑產品價格的認定。具體做法可以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定價,也可以委托有審價資質的機構審定最終造價。
所謂“審計”是指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投資質量、投資過程包括工程造價實行監督、評估。審計是對國有資金投資效果的檢查與監督。具體做法是由各級審計機關根據權限代表國家對國有資金的運用實行經濟監督或再監督。
由此可見,審價與審計是兩個既不同但又有一定聯系的法律概念,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審價是民事法律行為,是作為平等主體的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查、核對用以確定最終決算的一種方法。當事人可以委托有審價資質的機構審價,也可由雙方協議一致自行確定。審計則是政府行政行為,它以政府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依據,是項目投資的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的監督、評價和再審查,完全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受國家行政法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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