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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起變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

黃東潔律師2022.02.02436人閱讀
導讀:

事后雖雙方有過交涉但楊某從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撫養費義務。1998年市公安機關統一更換戶口簿顏某將孩子的姓名改為“李×平”。2000年1月10日楊某以顏某李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更改孩子姓名無效依法責令二被告恢復婚生子姓名。本案雙方爭執的焦點是原告楊某認為法院在1992年作出的調解書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二對本案的不同處理意見本案在審理中有四種不同處理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應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本案被告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在申報戶口時將孩子姓名登記為李×偉即是擅自決定孩子隨繼父姓對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應確認顏某的行為無效責令其為孩子恢復原姓氏。那么對一起變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后雖雙方有過交涉但楊某從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撫養費義務。1998年市公安機關統一更換戶口簿顏某將孩子的姓名改為“李×平”。2000年1月10日楊某以顏某李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更改孩子姓名無效依法責令二被告恢復婚生子姓名。本案雙方爭執的焦點是原告楊某認為法院在1992年作出的調解書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二對本案的不同處理意見本案在審理中有四種不同處理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應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本案被告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在申報戶口時將孩子姓名登記為李×偉即是擅自決定孩子隨繼父姓對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應確認顏某的行為無效責令其為孩子恢復原姓氏。關于對一起變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簡介楊某與顏某1990年9月結婚婚后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發生口角。顏某于1991年9月向法院起訴與楊某離婚后撤訴。1992年5月18日顏某生一男孩雙方為其取乳名“小凱”。由于雙方感情一直不好顏某于1992年11月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由于當時雙方的婚生子沒有登記戶口法院制作的離婚調解書上在孩子的乳名前冠以父姓確認孩子“楊凱”由女方撫養楊某每年12月16日前一次性給付當年的生活費420元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事后雖雙方有過交涉但楊某從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撫養費義務。1994年1月28日顏某第一次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為孩子申報戶口姓名為“李×偉”。1995年2月6日顏某與李某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1998年市公安機關統一更換戶口簿顏某將孩子的姓名改為“李×平”。孩子李×平自顏某和李某再婚時起一直與其共同生活始終不知李某是繼父同繼父爺爺奶奶等親屬相處很好現在上小學二年級。2000年1月10日楊某以顏某李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更改孩子姓名無效依法責令二被告恢復婚生子姓名。本案雙方爭執的焦點是原告楊某認為法院在1992年作出的調解書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在法律文書上出現的孩子姓名是“楊凱”故應依此為準判決孩子恢復姓“楊”二被告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利必須停止侵權。被告顏某和李某則認為國家認定一個人是否存在靠的是公安機關的戶口登記顏某第一次為孩子申報戶口時在公安機關的注冊登記上是姓“李”孩子現在也姓“李”不存在更改的問題楊某知道孩子姓“李”已有六年之久期間從未提出異議且從未付過撫養費故要求法院依法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二對本案的不同處理意見本案在審理中有四種不同處理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應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其一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楊某自孩子改名起就已知道在長達六年之久的時間內從未主張過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法律的保護其二楊某看重的只是孩子的“姓”只要求孩子恢復姓“楊”卻不盡撫養義務其出發點并非關心愛護孩子。現孩子不知其身世與繼父及現在的爺爺奶奶關系融洽生活幸福如果強行判決令其恢復姓楊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第二種觀點支持楊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第19條的解釋“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本案被告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在申報戶口時將孩子姓名登記為李×偉即是擅自決定孩子隨繼父姓對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應確認顏某的行為無效責令其為孩子恢復原姓氏。第三種觀點判決孩子姓“顏”。理由是適用婚姻法第16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的規定。從本條詞意上看不論隨父或母姓都是“可以”的但并不是“必須”的或是“應當”的。針對本案具體情況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考慮應判孩子隨母姓。第四種觀點征求孩子的意見決定是否恢復原姓。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的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公民對自己姓名的決定權并無年齡限制此案中孩子已經8歲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應有權決定是隨父姓還是隨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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