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導讀:
1997年10月嚴某與王某因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小王由嚴某撫養,王某以每年支付撫養費500至小王18歲止,共計7000元,一次性給付。之后,王某又與她人結婚,嚴某一直未再婚并將小王的姓名變更為小嚴。依照法律規定,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我國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7年10月嚴某與王某因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小王由嚴某撫養,王某以每年支付撫養費500至小王18歲止,共計7000元,一次性給付。之后,王某又與她人結婚,嚴某一直未再婚并將小王的姓名變更為小嚴。依照法律規定,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我國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回顧:
嚴某與王某原系夫妻,其子小嚴現為一名中學生。1997年10月嚴某與王某因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小王由嚴某撫養,王某以每年支付撫養費500至小王18歲止,共計7000元,一次性給付。之后,王某又與她人結婚,嚴某一直未再婚并將小王的姓名變更為小嚴。2003年,小嚴初中畢業后上高中需交納學費1000元,而王某給付的撫養費已不能適應子女現在生活和學習的需要,且嚴某所在單位現已破產,經濟非常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讓孩子安心上學,嚴某一邊向親戚朋友借款,一邊以小嚴的監護人身份多次要求王某增加給付撫養費,但王某以離婚時對撫育費用有約定且已履行完畢為由加以拒絕。在協商無果后,小嚴一紙訴狀將生父王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上高中的入學費1000元,三年高中學費3000及生活費5000元,合計8000元。
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因父母離異而引發的子女向生父追索撫養費的糾紛案件。依照法律規定,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我國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第二款同時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被告雖然與原告不在一起生活,但他們之間的父子關系并未因此而改變。原告是未成年人,作為原告的生父理應負擔其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以保證其正常的學習與生活。同時,由于嚴某單位破產,本身經濟狀況較差,且原來支付的費用已不能維持當今物價上漲所需。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育費用,是合理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