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與重構:對結合犯概念的再思考

導讀:
不過有人對此持批評態度批評者認為結合犯的基本形態是將刑法分則中兩個獨立成罪的行為結合為一個罪名定罪處罰的罪數形態,不過有人對此持批評態度批評者認為結合犯的基本形態是將刑法分則中兩個獨立成罪的行為結合為一個罪名定罪處罰的罪數形態,比如有學者認為所謂結合犯是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系,比如有學者認為所謂結合犯是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之間的客觀聯系,應當說我國大陸絕大多數學者在對結合犯概念的揭示上做到了這一點,應當說我國大陸絕大多數學者在對結合犯概念的揭示上做到了這一點。
但是這種見解也具有片面性不能全面涵蓋結合犯的立法規定。應該指出第三種見解將組成結合犯的犯罪行為的數量限制為兩個這是符合結合犯的立法實際的。不過有人對此持批評態度批評者認為結合犯的基本形態是將刑法分則中兩個獨立成罪的行為結合為一個罪名定罪處罰的罪數形態。如果我們賦予結合犯完全不同于其初始時的意義也就失去了應有的研究價值。應當說我國大陸絕大多數學者在對結合犯概念的揭示上做到了這一點。比如有學者認為所謂結合犯是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之間的客觀聯系。關于反思與重構:對結合犯概念的再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符合概念的實質要求。這種揭示基本上是對結合犯這個名詞的簡單重復非其實質含義。只有第三種見解符合概念的基本要求。但是這種見解也具有片面性不能全面涵蓋結合犯的立法規定。應該指出第三種見解將組成結合犯的犯罪行為的數量限制為兩個這是符合結合犯的立法實際的。不過有人對此持批評態度批評者認為結合犯的基本形態是將刑法分則中兩個獨立成罪的行為結合為一個罪名定罪處罰的罪數形態。但是不排除更為復雜的形態即三罪、四罪行為結合的可能的存在如搶劫強奸殺人行為的定性。筆者認為這種批評是沒有道理的。這種批評從根本上混淆了規范刑法學與本體刑法學的界限。
筆者認為對結合犯概念的揭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能脫離結合犯的初始意義
結合犯這個概念來自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所以我們在給結合犯下定義時堅決不能背離結合犯在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的初始含義。如果我們賦予結合犯完全不同于其初始時的意義也就失去了應有的研究價值。應當說我國大陸絕大多數學者在對結合犯概念的揭示上做到了這一點。但是有的學者并沒有做到這一點。比如有學者認為所謂結合犯是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