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

導讀:
(一)結合犯之概念通說認為所謂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一)結合犯之概念通說認為所謂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一)結合犯之概念通說認為所謂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二)結合犯之特征根據上述結合犯的定義我們認為結合犯之特征可概括為兩個一是獨立性二是法定性。從結合犯之獨立性可以看出在形式上它是行為人基于數個罪過實施數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也即其罪過與行為都是復數。)從國外有關結合犯的立法例來看被結合之罪應都是故意。關于結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結合犯之概念
通說認為所謂結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系并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注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536頁。)簡而言之結合犯就是兩個以上各自獨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而結合成一種新的犯罪。
我們認為所謂結合犯系指原本各自獨立的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由刑法條文明確結合成為一具體之罪并規定了相應法定刑的情況。也即只要數個犯罪明確規定在一個刑法條文中結合成一具體之罪并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定刑者皆為結合犯。
(二)結合犯之特征
根據上述結合犯的定義我們認為結合犯之特征可概括為兩個一是獨立性二是法定性。
1獨立性。這是從被結合之罪(或原罪)而言的。所謂獨立性首先是指被結合之罪的構成要件必須獨立于其他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即不依附于其他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或者由其他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派生的加重構成要件。其次被結合之罪之間互相獨立也就是說被結合之罪之間各自具有自己的獨立的構成要件且應具有各自獨立的罪名。
從結合犯之獨立性可以看出在形式上它是行為人基于數個罪過實施數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也即其罪過與行為都是復數。那么罪過是否都要以故意為限理論界有不同觀點。有學者以聯邦德國刑法典第251條的犯強盜罪過失致人于死者的規定認為過失也可以成立結合犯。(注喻偉結合犯新探中國法學1990年第5期第79頁。)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罪過為復數但其行為只有一個(即強盜行為)故不符合結合犯之特征。這條規定只是結果加重犯。(注1998年頒布的德國刑法典第251條(搶劫致死)規定搶劫(第249條、第250條)輕率致他人死亡的處終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規定與中國刑法中搶劫致人死亡的一樣都是結果加重犯。mdashmdash參見徐久生等譯德國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51頁。)從國外有關結合犯的立法例來看被結合之罪應都是故意。
2法定性。這是從結合之罪而言的。法定性主要表現為數個被結合之罪結合在一起必須是基于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也即判斷結合犯是否成立的唯一標準就是刑事法律有無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可能成立結合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