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能跑完5公里,公司辭退我怎么辦?

好不容易通過了層層面試,
居然因為沒跑完5公里,
公司就要辭退我?
美其名曰:不夠吃苦耐勞,
法院見!
01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8日,劉某至某機械部件公司面試機修工崗位,面試主管安排劉某至車間實際操作,經操作電焊、氣割后,主管表示沒問題。劉某自費做了體檢,并將體檢合格報告交至公司。6月22日,劉某報道上班后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在通過安全教育考試后被安排至設備部從事維修工作,其可以獨立完成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6月25日上班后,設備部主管突然要求劉某按照規章制度去參加長跑,但未告知具體里程數。
“當時有一位安全員在旁監督,他說‘如果跑不下來就立刻走人’,當天氣溫近40度,我跑了兩三圈大概近800米后感覺要中暑,所以沒能跑完全程。”
劉某認為,不管怎樣應把當天工作做完,于是又回到車間并上夠了當天超10個小時的排班,沒想到下周上班時被告知試用期不合格。
“我們規定中確實有一條,新員工軍訓要完成5公里30分鐘長跑……”公司方面確認,已錄用劉某,但其未參加公司組織的新員工長跑,沒有吃苦耐勞精神,于是以其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劉某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700元以及上崗三天的工資差額300元。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劉某的訴請,公司提起上訴。
02
法院審理
二審中,公司辯稱,劉某體檢報告雖為合格,但招聘啟事中明確要求應聘者能“吃苦耐勞”,劉某未能完成軍訓體能考核,但其他參加人員均能順利堅持并考核過關,說明劉某沒有吃苦耐勞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蘇州中院審理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劉某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劉某進入試用期,公司在此期間以劉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系,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該公司在錄用劉某前并未明確告知其參加體能考核并考核過關屬于錄用為正式員工的前提條件,也未能證明劉某明確知曉錄用條件中包括參加公司組織的新員工長跑。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終審判決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賠償金等共計7000余元。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該條規定內容證明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是否錄用有自主選擇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隨意設置試用期考核條件。
“無論跑5公里、3公里或者1公里,用人單位都應當對試用期員工錄用條件及試用期考核評估標準事先進行明確,并向招聘的勞動者告知,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知情權,并在此基礎上根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考核。”承辦法官提醒,若企業未能在勞動者入職時提前、明確告知工作崗位、工作職責、試用期內崗位職責考核具體量化標準的,在解除勞動關系時,需承擔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