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限制

導讀:
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應具備上述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如試用期結束劉某通過公司測評轉為正式員工后,公司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在公司工作兩個多月后,公司通知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詢問辭退原因,公司表示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理由。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避免有些企業濫用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做了規定。可見,電子公司與劉某約定的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相一致。那么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應具備上述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如試用期結束劉某通過公司測評轉為正式員工后,公司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在公司工作兩個多月后,公司通知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詢問辭退原因,公司表示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理由。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避免有些企業濫用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做了規定。可見,電子公司與劉某約定的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相一致。關于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應具備上述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為了便于舉證,建議用人單位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案情
劉某于2007年10月進入某電子公司,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在公司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如試用期結束劉某通過公司測評轉為正式員工后,公司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在公司工作兩個多月后,公司通知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詢問辭退原因,公司表示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理由。劉某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
評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避免有些企業濫用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做了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可見,電子公司與劉某約定的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