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折價款分五年未給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五)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后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
離婚對于很多夫妻來說往往都是在無法解決雙方的矛盾以及糾紛的情況下最后的選擇但是離婚之后不僅是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所有的財產都要進行劃分其中房產的分割更是重中之重但是如果遇到離婚房產折價款分五年未給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呢?這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的答案。
一、離婚房產折價款分五年未給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1、如果沒有錢可以協商分期慢慢給對方判決書永遠是有效的。
2、要能保障女方最基本的生活如提供其他面積較小的住房可以申請執行該房屋。
3、對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直接調取銀行存款把執行款執行走執行費從帳戶上扣走。
二、有關的法律資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離婚后房子怎么分?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二)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三)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
(五)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后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采取商業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商剩余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后從銀行手里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那么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會直接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將執行款執走然后支付給當事人。所以離婚的時候最好是及時的要回折價款避免以后出現不能及時支付以及拖欠等問題。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履行離婚協議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因為離婚協議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應當給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協議一般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因為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必須為生效的裁判文書。而離婚協議書僅為雙方協商一致而訂立的普通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