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可以拍賣集體土地嗎_村委會能不能拍賣土地

導讀:
相關法律規定,征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準后才能實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必須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或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應由國務院批準其他情形下征收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村委會能不能拍賣土地
1、我國的村委會可以依法拍賣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均可申請參加拍賣。
2、土地使用權拍賣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在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拍賣結果。
3、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村委會能是的賣集體土地
1、村委會是沒有權利賣集體土地給個人的。但可以經集體村民同意或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依法通過租賃等方式流轉土地。
2、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一般來講指村民委員會,是村里土地的所有權人,農戶只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權,村委會沒有權賣集體土地給個人。
3、農村集體土地不能永久性直接買賣的,只能夠買得使用權也就是30年,30年以后要重新規劃和分配的。除非購買的是建廠房是可以的,但是最高年限是50年。只需要跟村民前簽協議,村里出證明就可以了。
4、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的,農村集體土地買賣是違法的。農村土地屬于集體用地,所有權屬于集體,只有集體組織內部成員才可以,非集體組織成員只能租賃。農村集體土地買賣只能通過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合法獲得。
集體建設用地是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或者是抵押的行為,但是,如果沒有得到相應的授權還有同意的情況下,是村委會是沒有權利土地出售給個人進行使用的。
村委會能不能征收土地
村委會能不能征收土地
村委會無權自行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僅能做一些輔助性工作。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我國對土地用途有著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征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準后才能實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必須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相關規定,
1)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但并不是村委會想收回就能收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農民工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三種,
①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③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并且依照第一種情形的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即使村委會以其中的某一種情形為由提出收回使用權人土地的也要先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也就是說村委會無權主觀武斷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拆房騰退土地即使是依法收回集體土地也須根據法律規定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2)村委會無權征收土地。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或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應由國務院批準其他情形下征收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也就是說村委會無權批準土地征收。
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涉及土地征收工作無論是批準還是實施村委會都沒有相應的權限。如果村委會主動并強行要求征收土地的農民朋友有權并且應當拒絕。
在這個基礎上即明拆遷律師還要提醒農民朋友們注意另外一個問題村委會同樣無權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條件(額度)。也就是說如果村委會作為合同相對方來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村民朋友們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簽了協議受償權利卻得不得保障。
雖然有明文規定但在農村村委會或鎮政府虛構國家征收土地的事實轉手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謀取暴利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這時候我們又該怎么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首先相關村民有權拒絕村委會、鎮政府的“征地”行為村民可以向當地的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
其次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為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
最后如果村民遇到“強征”、“強拆”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并以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
但是在生活中關于這方面的問題大家容易爆發矛盾如果您遇見相應的問題建議您尋求法律的援助網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專業保障您的利益。
村委會可以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嗎
村委會可以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嗎
案情簡介
2011年11月XX省XX縣XX鎮某村委會未經村民同意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土地合同合同約定該村村委會將本村集體所屬的30余畝荒地租賃給某公司用于花苗種植。該村村民得知這一情況后認為村委會與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于是王某某等20余戶村民自發組織于2012年4月向XX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村委會與某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
本案中的關鍵問題是認定村委會和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性質究竟是土地租賃合同還是土地承包合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依照上述規定農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經營制不能采取租賃經營制。土地租賃也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后承包方可對外出租村委會不能對外出租。因此村委會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實質上是土地承包合同。
那么村委會可以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2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因此村委會在未經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對外發包土地。
事實上村委會的行為損害了該村村民的優先承包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7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此外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村委會與某公司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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