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條例》熱點關注問題

導讀:
在結合座談會上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后,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于8月27日將該所20名律師共同簽名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立法建議稿》寄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這次座談會中,各位參與人士就《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發表了很多的意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下三部份:關注一:集體土地的征收應該由誰決定呢?對于誰有權利決定集體土地征收的問題,按照2010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應該由村民代表大會來決定,但在實踐中,村委會和集體組織很容易把村民大會和村民“架空”。那么《集體土地征收條例》熱點關注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結合座談會上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后,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于8月27日將該所20名律師共同簽名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立法建議稿》寄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這次座談會中,各位參與人士就《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發表了很多的意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下三部份:關注一:集體土地的征收應該由誰決定呢?對于誰有權利決定集體土地征收的問題,按照2010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應該由村民代表大會來決定,但在實踐中,村委會和集體組織很容易把村民大會和村民“架空”。關于《集體土地征收條例》熱點關注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8月21日,南方都市報、凱迪網聯合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舉辦“集體土地征收立法建議座談會”。在結合座談會上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后,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于8月27日將該所20名律師共同簽名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立法建議稿》寄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這一關系到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無疑受到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在這次座談會中,各位參與人士就《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發表了很多的意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下三部份:
關注一:集體土地的征收應該由誰決定呢?
圣運律師所在此次立法建議中提出,對“確需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應當經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且面積占本集體經濟組織本次征收面積三分之二以上農戶同意”。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認為,對于誰有權利決定集體土地征收的問題,按照2010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應該由村民代表大會來決定,但在實踐中,村委會和集體組織很容易把村民大會和村民“架空”。
中央民族大學法治政府與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釗進一步提出,如果非要讓100%的村民都同意征地方案,恐怕是不現實的,無法作出結論。土地是否被征收,村民不應該僅是被征求意見,而應該擁有決定權。即便是三分之二的多數作出決定,對另外三分之一的少數人的利益來說,也沒有一種補救程序。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原所長張曉山也認為,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的提法,實際上與《土地管理法》中對農民調整用地的規定類似,采取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的方式,并不是增加了農戶的話語權,實際上是對另一部分人話語權的剝奪,要警惕一種“多數人的暴政”。
關注二:什么才算“公共利益”?
對公共利益的情形也要進行限制,對傳統上屬于公共事業的項目要做出更細致的設計,尤其要排除以公共利益為名的商業利益。
這一關系到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無疑受到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8月21日,南方都市報、凱迪網聯合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舉辦“集體土地征收立法建議座談會”。在結合座談會上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后,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于8月27日將該所20名律師共同簽名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立法建議稿》寄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page]
作為最接近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實務的律師隊伍,圣運律師所的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實務經驗,對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實務瓶頸、制度挑戰以及失地農民維權的辛酸與困境,體味至深。
關注三:村集體與村民誰有權決定?
對于誰有權利決定集體土地征收的問題,按照2010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應該由村民代表大會來決定,但在實踐中,村委會和集體組織很容易把村民大會和村民“架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所謂“集體所有“遇到的最現實的問題是,在一個村落里邊,如果一個年輕的姑娘嫁出去了,她能帶走集體里邊她所應該持有的那一份土地權益嗎?而村外面如果來了一個姑娘嫁到村里當媳婦,她又該在集體所有的土地權益中分享到什么?這其實是沒有一個規范可言的,隨意性很大,各式各樣的借口都有。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表示,“通常情況下是讓你等著,下一輪承包可能給你算一份,但往往是20年、30年之后了。集體所有的概念已經越走越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