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合同能否他人代簽

導讀:
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簽賣方合同。被委托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他人依法訂立的賣房合同是有效的,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一、賣房合同能否他人代簽
1、賣房合同,可以由他人代簽。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簽賣方合同。被委托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他人依法訂立的賣房合同是有效的,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房屋買賣中的違約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后者是違約的類型。
2、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么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于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房屋買賣過程中國如果有其中一方違約,比如簽了約之后又不賣房子或不買房子的情況下,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對方違約,賠償自己相應的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