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有哪些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分包合同糾紛、監理合同糾紛等。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三大類。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有哪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分包合同糾紛、監理合同糾紛等。《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在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由有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分包合同糾紛、監理合同糾紛等。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三大類。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勞務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認定:
1、承包人、分包人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依法訂立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2、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該怎么確定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管轄的確定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被告戶籍地、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在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