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是指哪些案件

導讀:
二、貪污罪的行為表現為哪些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些都是具體的貪污罪的犯罪方式。
一、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是指哪些案件
1、刑事訴訟法中的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是指以下案件:
(一)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
(二)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的相關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的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案件;
(三)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組織、毒品犯罪案件;
(四)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犯罪案件。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百零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犯罪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
(二)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的相關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的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案件;
(三)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組織、毒品犯罪案件;
(四)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犯罪案件。
二、貪污罪的行為表現為哪些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犯貪污罪的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此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屬于貪污罪的主體。
(二)貪污罪所貪污的必須是公共財物。刑法對公共財產的范圍作了規定。主要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另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三)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具體地說就是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秘密獲取的方法,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即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再有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欺騙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如會計、出納員偽造、涂改單據,虛報冒領等等。這些都是具體的貪污罪的犯罪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