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需要撤銷案件

導讀: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那么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需要撤銷案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嫌疑人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能否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1、符合一定條件可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九條
二、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訴的種類
不起訴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
(一)法定不起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酌定不起訴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犯罪嫌疑人怎么樣才算重大立功表現
犯罪嫌疑人怎么樣才算重大立功表現
1、犯罪分子揭發他人重大罪行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動的,協助司法機關輯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突出表現的。
2、附帶指出前面所說的“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重大罪行”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等情況。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是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話那法官在最后量刑的時候就是要考慮到的畢竟這屬于法定的量刑情節。雖然要區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但至少都是要對。
立功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后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的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怎么處罰
根據刑法第68條的規定對于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應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別予以從寬處罰,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里所說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并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并據以偵破的案件屬于一般案件等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里所說的“重大立功”是指經犯罪分子揭發并查證屬實的他人罪行屬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并據以偵破了重大案件等等。
四、犯罪嫌疑人立功表現有哪些
1.揭露他人的罪行。行為人往往相互認識各自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歸案后不但能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還能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而構成立功。
2.提供重要線索指行為人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了上述刑法所列舉的功績以下的情形亦應視為功績
1協助司法部門追查其他罪犯。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犯罪嫌疑人可節約司法成本。所以這種行為應該被看作是立功。應該注意的是其他罪犯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罪犯可能是與他們無關的也可能是同案犯。如果確實協助司法部門抓到罪犯就應該被看作是一種立功。
2行為人在拘留期間遇有其他被拘留者自殺.脫逃或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者立即向看守報告。
3遇到自然災害.不計后果地排除意外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