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大立功

導讀:
因此,不能以對被揭發、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際判處結果來判定犯罪分子的行為是否屬于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什么是重大立功
1、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2、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條規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重大立功表現有哪些
1、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到案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了多名都不屬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對于此種情形,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屬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2、關于重大立功表現中“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解釋》已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對于某一個案件是否屬于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一般不難作出判斷。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難以判斷的問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屬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且在判斷時,有的被告人已被判處了刑罰。
3、對于是否屬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的判斷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根據被揭發、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而所作出的一種判斷和推定,不是對被揭發者、被抓獲者的實際判處結果。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揭發者、被抓獲者因其本身具有立功表現、系未成年人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有關司法機關最終沒有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不能以對被揭發、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際判處結果來判定犯罪分子(揭發者、提供重要線索者、協助者)的行為是否屬于有重大立功表現。否則,就背離了《刑法》和《解釋》關于立功的規定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