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可以直接減刑一半嗎

導讀:
在犯罪后罪犯要是有立功的行為或表現,是可以得到減刑的獎勵。對于罪犯來說減刑意味著自己能夠從輕處罰,所以紛紛會爭取立功。那么,重大立功可以直接減刑一半嗎?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一、重大立功可以直接減刑一半嗎
重大立功可以直接減刑一半。重大立功減刑幅度比較大,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到50%。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舉報他人犯罪或者提供更多重要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的,會被認定為立功,對于立功表現,法院可以判處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減刑的程序一般是監獄法方面提出申請,法院調查審理,符合條件的,批準減刑幅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重大立功與一般立功的界限是怎樣的
重大立功與一般立功的界限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認定標準作了具體規定,即被檢舉揭發或被協助抓獲的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直轄市、自治區或全國有較大影響,可認定為重大立功。
一般情況下,二者之間的界限并不難區分。實踐中,有疑問的有兩種情形:
1:是被告人檢舉揭發的犯罪分子依照其犯罪情節應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為犯罪分子本身具有法定、酌定從輕的情節,實際被判處有期徒刑。
2:是被告人檢舉揭發了他人的一般犯罪事實,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后又發現并查證屬實被檢舉揭發對象的其他重大犯罪事實。
對于如何認定立功的屬性,可以結合兩個原則來判斷:
1:以法定刑為準。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所謂“重大嫌疑人”、“重大案件”,是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依法應當”或者“實際”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中已經明確:“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不影響對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
2:以立功時為限。
一方面,以立功時為限符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被告人實施立功行為時對立功的主觀認識以及實施的具體立功行為是認定立功的主客觀要素;立功行為完成之后查證的任何事實都不是立功的客觀要素,而這些事實也不在被告人關于立功的主觀認識范圍內。所以,主客觀相統一唯有立功當時。
另一方面,以立功時為限是獎當其功。從被告人實施立功行為到最后被認定為立功有一個時間段,而且立功對象,即被檢舉揭發或被協助抓捕的人的屬性在查證屬實之前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可能從一般嫌疑人變更為重大嫌疑人。認定立功的屬性應當以立功當時被檢舉揭發或被協助抓捕的人是否屬于重大嫌疑人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