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職務犯罪的案件的管轄

導讀:
刑訊逼供職務犯罪的案件的管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有刑訊逼供行為的可以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刑訊逼供職務犯罪的案件的管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有刑訊逼供行為的可以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訊逼供手段包括哪些
刑訊逼供解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刑訊逼供為刑法意義上的刑訊逼供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而廣義的刑訊逼供客觀方面還包括對證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暴力取證的行為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為。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生。因此這種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
實踐中常見的肉刑取證有,拳打腳踢警繩勒綁警棍電擊或抽打手銬緊夾火灼及火烤懸吊水灌等等。
實踐常用的變相肉刑取證有,如“車輪大戰”輪番訊問長時間不讓睡覺站立舉手彎腰饑餓暴曬罰凍罰跪不給大小便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