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立案及管轄

導讀:
等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轄權的問題。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那么離婚案件立案及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等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轄權的問題。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關于離婚案件立案及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的管轄
(一)國內離婚管轄
1.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有些離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應到何處立案,或是因戶口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時,希望能就近起訴,還有的當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傳票后,從未考慮到該法院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等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2.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常性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