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香港居民離婚案件管轄

導讀:
內地與香港聯系越來越密切,內地與香港居民結婚也很正常。關于一方是香港居民離婚案件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地與香港聯系越來越密切,內地與香港居民結婚也很正常。關于一方是香港居民離婚案件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是香港居民離婚案件管轄
內地法院對涉港離婚案件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包括:
(1)起訴時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內地;
(2)起訴時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內地;
(3)婚姻締結地在內地。
案例
吳章明(男)與錢行儀(女)于一九五二年結婚,生有兩個孩子,一九六二年錢去香港,到六五年錢要求與吳離婚,但吳不同意,錢即向香港法院起訴,并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判決雙方離婚生效,而吳在上海未收到書面判決。直到一九七三年才聽兒子告訴以上情況,才要來一份判決。為此,吳向本市靜安區法院提出辦理離婚手續,對香港法院的判決應否承認,還是上海另行判決,對此,我們沒有把握,特請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