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

導讀: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1.立案、偵查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受理、審判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1)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4)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